■ 三十幾公頃的栽培場
■ 草毯栽植現況
■ 各種草毯生長情形
 
組織章程
高雄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景觀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健全景觀專業制度、提昇景觀事業服務品質、促進國內外同業合作 交流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及建議政府相關政策及法令之擬定與推動。
二、推動國內外景觀組織及業務之合作、交流與推廣事項。
三、推動國內景觀師證照制度之建立。
四、舉辦相關公益事業及生態保育活動。
五、提昇國內景觀公司之專業地位及服務品質。
六、舉辦景觀專業活動及業務講習課程,以提昇景觀專業知識及實務教育,培訓景觀專業人才。
七、協助政府及學術單位研究擬定景觀相關材料及工法之適用通則。
八、接受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之景觀規劃、設計、施工及經營管理等相關 委託服務及諮詢事項。
九、會員營業管理之改善及指導、業務廣告之展覽及證明等相關事項。
十、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相關證照登記事項。
十一、提供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二、舉辦與國內外友會間之聯繫交誼活動。
十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四、調處同業糾紛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於本市區域內從事景觀相關業者,領有合法證照之公民營公司行號,應
       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高雄市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二種:
正式會員:凡於本區域內從事景觀相關業者,領有合法證照之公民營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贊助會員:凡從事景觀專業或對景觀有興趣之個人同業,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會務有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稱為會員代表。每一會員提派代表一人,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店、職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推派後須檢附履歷表通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方得出席會員大會,並得享發言權、表決權、選舉及被選舉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一 條 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與表決權外,其他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 十二 條 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喪失會員資格者。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應按期繳納會費,如逾期不繳納會費者,應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    
不得當選理、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除名:經停權滿一年者。
積欠會費滿一年並予停權處分後仍拒不繳納會費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予處分之。
前項經停權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遞補。
第 十六 條 公司行號不依法定之期限入會,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予處分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撤 換之。
第 十八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  織
第 二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 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 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監察
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喪失會員資格者。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連續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小組,其組織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決算,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並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職  權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訂定與變更章程。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會員營業之統籌整合。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議決財產之處分。
議決團體之解散。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聘免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對外代表本會行使職權,對內綜理一切會務。
執行理事會決議事項。
召集理事會。
召集常務理事會。
召集理事、監事聯席會。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事項。
審核理事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經理事會決議後由理事長召 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並均應報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 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四十 條 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呈主管機關就地區之便利分組,依各組會員代表人數比例推選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正式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贊助會員應一次繳納新台幣玖佰元整。
常年會費:每年為一期,正式會員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納新台幣參仟陸佰元整,贊助會員應於其首月內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整。
事業費:舉辦事業時經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份,事業費總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之。
委託收益:接受有關機關團體委託舉辦業務之各項收入。
利息: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其他:因會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會員捐款及其它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 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五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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